[18]要先指明的是,加达默尔在这里未对法律解释学与法律诠释学进行区分,他所讲的法律诠释学,主要是人们习惯上所称的法律解释学(本文称事实的法律诠释学),另还指在哲学诠释学上建构的当代法律诠释学(本文称应该的法律诠释学)。
法律论证理论试图在此方面提出一套论证的规则和论述的形式,将法官的自由裁量限定在规则、秩序和技术的架构之内。在过去数十年间,法律论证的研究不仅在论证理论、法的理论、法律学和法哲学中,而且在也在大学和法学院有关法律推理的课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事实上,愈来愈多的法学家们发现,法律体系本身不可能如概念法学所想象的那样是一个公理体系,毋宁说它是论题取向的。尽管这个理论本身在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有关法律的道德评价之类的实质哲学问题)方面还存在着应用的局限性和具体方案上的缺陷,但它代表着一种在实在法之实践问题上寻求多知识进路、多学科方法之研究论证的努力方向。该书出版以后的二十年间,不仅有十几个语种的译本,而且还有数不清的来自法学、哲学、语言学和论辩学杂志的转摘、介引和评论,多数评论者对阿列克西在法律论证理论上的贡献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在理论范式上,法律论证理论属于"主体间的理论",由主体对客体(法律)关系的思辩转换为"主体-主体"的理解和沟通,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达成对法律之真理问题的共识。6)实在法是现实政治和国家权力的反映,具有意志性和命令性。
然而,返观实在法绝不是重走注释法学的老路,将抽象法学理论的全部注意力转向法律教义学体系的构建。那么,如何保证法官解释法律和续造法律具有统一的标准,以符合法治国之基本的理念(法律的确定性、安定性和一致性)就变成一个新的问题。③通过采取二重判断结构,主张违法阻却事由既包括完全阻却违法性的正当化事由,还包括可罚的违法阻却事由,后者虽不能完全阻却违法性,但降低了违法性的质或者量,使之未达到可罚程度,因而虽不构成犯罪,但仍属于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可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
因此,刑事违法性仅仅是指,在具有一般违法性(因违反了民法或者行政法等其他非刑法法规,被认定具有整体法秩序意义上的违法性)的情形之中,在量的方面侵犯法益达到一定程度、在质的方面违背社会相当性适于刑事制裁的情形。而民法或行政法禁止的行为,则未必具有刑事违法性。同年7月,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年龄有假的举报,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将法视为行为规范、重视法规范的文化价值的德国,自卡尔·恩吉施(K.Engisch)提出法秩序的统一性要求排除法规范之间的矛盾,排除法规范之间的矛盾要求违法判断的统一性这一命题以来,违法一元论一直处于通说地位。
[9]要确定不同法域之间的违法性判断的关系,首先需要明辨这三种学说各自的实质内涵以及相互之间的根本对立点。该问题的实质在于违法判断相对性与违法判断多元性这两种判断理念之间的对立,正确的方法是在法秩序统一性的视野下,以违法统一性为基础进行违法的相对性判断。
经查,帅英故意隐瞒其母亲张某出生于1921年1月7日的事实,并将户口本上的出生日期篡改为1944年11月7日,即将当时已经77岁的张某年龄改小为54岁,使其符合投保年龄,并找他人代为体检参保(帅英骗保案)[3]又如,1997年8月,被告人陈某向史某供货154公斤虫草,史某与陈某约定于同年10月25日付清货款人民币78万元,并出具了欠条。交易当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等十余人到预定交易地点设伏等候,在史某等三人携带现金人民币55万元驾车到达交易地点后,陈某出示欠条要其归还欠款。②在适用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时,应采取一般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这种二重判断结构,亦即,要肯定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除了一般违法性之外,还必须同时具有可罚的违法性,因而一般违法性只是刑事处罚的必要条件,整体法秩序意义上的违法行为之中,存在可罚的行为与不可罚的行为。如何处理民事违法性、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的关系,亦即,在法秩序统一性下,不同法域之间的违法判断究竟是必须保持统一(违法一元论),还是应当具有相对性(违法相对论),甚至彼此独立(违法多元论),就属于具有共性的问题。
【摘要】不同法域之间的违法判断究竟是必须保持统一,还是应当具有相对性,甚至彼此独立,一直以来都是极具争议的理论问题。【关键字】法秩序统一性。[10]违法相对论认为,违法性概念共通于公法、私法等所有法域,当然应坚持法秩序的统一性,从整体法秩序的视角进行违法性判断,不能完全否认违法的统一性,但由于各个法域的目的与法律效果不同,所要求的违法性程度也当然不同,因而正面承认违法判断的相对性要更为明快。在此意义上,违法判断的统一生无疑是立法者、司法者与解释者应该最大限度追求的理想状态。
这种对立源自对法秩序统一性的不同理解。1999年9月,陈某得知史某仍在经营虫草生意,即与其女婿李某商定,由李某假装卖主,通过中介入联系与史某进行交易。
尤其是,刑法等各个法域均采用违法性概念,而我国传统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性仅指具有刑事可罚性的刑事违法性,因而要在整体法秩序视野下讨论不同法域之间的违法性判断的关系问题,这里的违法性就不限于刑事违法性,而是指违反法规范受到否定评价这一意义上的违法性。这种对立可以归结为三个命题:①构成要件该当行为如果属于民法或者行政法允许的行为,该行为是否必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②构成要件该当行为如果属于民法或者行政法禁止的行为,该行为是否当然具有刑事违法性?③对于民法或行政法不予保护的利益,可否认定侵害该利益的构成要件该当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2] 我国司法实务也面临不同法域之间违法判断的关系问题。
该理论认为,违法性观念存在于整个法领域,应从国家整体法秩序的视角统一判断,但由于各法域的立法目的、法律效果各不相同,因而各自所要求的违法性程度亦有不同。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是由日本的刑事判例形成的一种限定处罚范围的司法理念。这种区别集中体现于对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的态度上,并最终决定各说对刑事违法性的判断采取不同的判断结构。[4]这两个案件曾引起广泛争议。③现实中并不存在违反所谓一般违法性的情况,在刑法解释论中,考虑这种法秩序整体意义上的一般违法性并无相应价值。因此,民法或行政法允许的行为,必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多元性 一、问题的提出 为了调整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国家基于不同目的制定了民事法律、行政法律以及刑事法律等部门法,并由此形成了国家的整体法秩序。②刑事违法性,就是指用于选定值得刑罚处罚之对象行为的要件,具有由刑罚这一效果规定其内容的一面,不应将是否值得刑罚处罚这一实质判断完全排除在违法性概念之外,因而只有要件(违法性)与结论(处罚范围)之间的循环才能推导出妥当的违法性内容,无需区分可罚性与违法性。
[7]正如卡尔·恩吉施所言,法官在适用某个法律条文时,同时也是在适用整体法规范,或者说,法官虽然是对个别案件进行判断,但仍须从整体法秩序的角度进行判断。强调法秩序统一理念,有助于我们对于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疑难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在刑法解释论上具有根本重要的价值。
陈某、史某随后各自向公安机关报案。[15]而且,判断是否成立犯罪,只要直接讨论刑法上的违法性即可,在此之前无需进行是否存在一般性违法这种第一次测试,自然也无需特意采取一般违法性概念与二重判断结构。
[14] 违法相对论也承认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但认为即便在其他法域违法,但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的,完全可以作为正当化事由来处理(即在刑法上是合法的),没有必要特意区分正当化事由与可罚的违法阻却事由。让史某点数后,陈某给史某写了一张收到55万元还款的收条,又令史某写下还欠陈某23万元货款的欠条,尔后离开现场。[13]围绕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学界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是否应承认该理论?二是若承认该理论,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又是否需要采取一般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这种二重判断结构? 对此,缓和的违法一元论认为:①违法一元性并不必然意味着其他法域的违法行为在刑法上也必须受到处罚,因而应支持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根据刑法的谦抑性与比例原则,作为犯罪成立要件之一的违法性只能是值得科处刑罚的违法性。
根据该保险条款的规定,凡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这不仅是因为法解释学本身要求具有体系上的统一性(外在体系),法规范这一认识对象本身也要求具有统一的秩序(内在体系)。
次日,陈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陈某抢劫案)。[6]法秩序的统一性已成为法解释学的当然前提。
陈某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凭证未果后,即以语言对史某进行威胁并打其两耳光,令司机打开车门,从汽车内拿出现金人民币55万元。下文将就上述问题进行详细阐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基于法秩序统一性之要求,违法判断的相对性虽承认各自法域对于违法判断的自主性,但是强调整体法秩序自身所存在的正义理念能够统合各自法域的自主判断。[16] 反之,违法多元论则反对可罚的违法性理论,[17]其主要观点在于:①刑法的违法性本来就是指作为犯罪成立要件、值得刑罚处罚的违法性,因而不必更不应该使用可罚的违法性概念,主张以刑事违法性概念(实质的违法性)取代此概念。在帅英骗保案中,《保险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8]亦即,法秩序的统一性作为一种要求(Postulat)或者一种公理(Axiom),适用于立法与法解释,在从规范的角度观察各个法规范之时,就要求法规范的集合体不应该是一种自我矛盾的统一体,因而法秩序的统一性就必然要求排除诸规范之间的矛盾,进而要求违法判断的统一性。
其中,缓和的违法一元论认为,法律为国民提供行为规范,对于同一法律事实,各个法域之间不应出现解释上的矛盾或冲突,因而应在整体法秩序视野下统一解释违法性,坚持违法判断的统一性。对该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决定对涉及民刑交错以及行刑衔接问题的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而,应在法秩序统一性的视野下,以违法统一性为基础进行违法的相对性判断。而且,由于各个法域的目的与法律效果各不相同,导致该效果的作为要件的违法性的内容自然不同,因而直接主张不同法域之间的违法性判断是相对的,要更为明确且妥当。
在这个意义上,一般违法性概念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为了进一步明晰违法性判断之理论基础,切实指导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本文将从对不同法域之间违法性判断所呈现的不同理论形态及其争点的分析入手,强调违法性判断的本质对立乃是违法判断的多元性与违法判断的相对性之间的对立。